【案情回放】
蒋某与李某是亲戚。2019年6月15日,李某之母和蒋某发生口角,李某持竹棍子打了蒋某数下,经劝阻才停止。蒋某的手膀、下肢小腿被打血肿,并向村社干部反映情况,次日又向派出所报案。
后在卫生院门诊治疗1个月,经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1350元。经镇村社调解未果,蒋某遂诉至本院提起诉讼。经调查,蒋某持有精神残疾三级残疾证。患有间歇性××,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经常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松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当事人是否患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原告蒋某患有间歇性××,其法定代理人吴某经法院通知后,明确表示对原告蒋某系精神分裂症无异议,且不愿提起对被告李某的诉讼,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蒋某不具有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蒋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