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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如何认定工伤?

时间 :2020-04-0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情回放】

吴某与XX足保部存在劳动关系,吴某于2013年12月23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吴某之妻子和儿子向当地人保局提出申请,人保局认定吴某死亡视同工伤。XX足保部与人保局发生工伤认定纠纷,提起诉讼和上诉。


【恒略论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足保部不认为吴某是工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足保部认为吴某患肝硬化,并非突发疾病,也不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是慢性病发作并主动放弃治疗所导致。吴某家属租用非正规救护车运送吴某回乡,不应认定为工伤。

 


经两审第三人述称,吴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抢救,医生明确告知吴某无法救治,该第三人才拨打120电话叫救护车送吴某返乡,吴某在救护车上死亡。吴某发病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直至在救护车上死亡,其始终未脱离医疗机构的治疗抢救状态,其家属始终未有拒绝接受治疗的表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吴某符合规定的视同工伤,法院应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若职工子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