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8年8月12日,徐某与河南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A公馆”项目团购协议书》,约定徐某团购XX集团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事宜,徐某支付50%预约金430000元。后因XX地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徐某要求退还房源预约金。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松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徐某与被告河南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A公馆”项目团购协议书》,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徐某要求河南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房源预约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买受人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索回购房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