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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

时间 :2020-04-01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肖先生驾驶私家车从单位回家途中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为避让其他车辆,车子冲进一个工厂,事故造成他的车严重受损、车上同事受轻伤,工厂围墙及保安室也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肖先生立即报案。交警部门认定肖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先生认为,他的车已购买了包括交强险、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内的“全保”,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他全部损失。


肖先生向法院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树木赔偿款、房屋损坏赔偿款、鉴定费、误工费、赔偿乘客费在内的全部损失。


法院经向滴滴运营平台调查证实,肖先生在事发前一年开通了网约车服务,一年接单539宗,事发当时也在接单从事营运服务。法院认定肖先生事发时在从事营运服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肖先生2000元,至于肖先生曾购买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则无需赔付。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肖先生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营运情况,而肖先生未能履行以上通知义务,且营运行为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