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黄跃(在逃)召集被害人李X辉至其开设的************。李X辉即约被害人杨光勇、廖春祥一同前往该处******。期间,杨光勇、廖春祥分别向在******内放高利贷的赵X游借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及一万元参与******。当日,杨光勇、廖春祥分别输掉赌资九千一百元、六千五百元,并将剩余的钱款还与赵X游后欲离开该******,黄跃、赵X游以李X辉三人未还清赌债为由不准其离开。当晚,黄跃、张艳(在逃)伙同赵X游等人将李X辉三人(李X辉、杨光勇、廖春祥)带至一房间内,并威胁李X辉三人拿出十万元偿还赌债。黄跃还指使赵X游、胡X将三人控制住。
后黄跃指使胡X将三人拉出房外实施殴打,胡X纠集了罗X照、张X赶往该处帮忙。胡X、罗X照、张X将廖春祥拉出房间后对其拳打脚踢,赵X游四人(赵X游、胡X、罗X照、张X)威逼杨光勇写下借款九千一百元的欠条、廖春祥写下借款六千五百元的欠条后,又强迫李X辉三人分别写下拖欠赵X游及黄跃、张艳各三万五千元的欠条。而后,赵X游四人同黄跃等人令李X辉三人致电给各自的亲友携带钱款赎人。当晚,赵X游等人收取廖春祥的朋友筹到的五千元后,仍继续胁迫李X辉三人及其亲友筹款赎人。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认定,赵X游、胡X、罗X照均构成绑架罪。
【恒略论法】
北京刑事律师李武义认为,根据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行为人为索取赌债扣押被害人,主观上系直接故意,且具有勒索财物并扣押被害人的目的。客观上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写下远超出赌债金额的欠条。其勒索债务的整个过程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