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刘某入职某人民医院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31日,医院以刘某不团结同事,协调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太差,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口头告知刘某被解聘。刘某不服,继续到医院上班,但医院不再安排刘某工作。
2013年4月9日,医院向刘某送达了署期为2013年3月31日的关于解聘刘某的通知。2013年5月8日,刘某以医院未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其社保关系无法转移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医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及社保转移手续。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规定,刘某要求判令该医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管理档案是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之一,其来源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保管合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有为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