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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后反悔 能否按遗嘱分配财产?

时间 :2020-03-31 作者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1998年,李某与范某1、腾某1之子范某登记结婚。2002年,范某与XX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住房买卖契约》购买房屋。同年,范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2月,范某因无生育能力,李某和范某共同与XX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通过人工授精,李某于当年产一子,取名范某某。


2004年4月,范某因病住院,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后病故。范某对签字同意施行人工授精手术一事表示反悔,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父子关系,将涉案房屋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

  

本案争议焦点是:1.范某某能否作为范某的继承人?2.在范某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一、关于范某某是否为范某的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中,李某和范某已对人工受精生育子女签字同意,后范某要反悔此事,依法必须取得李某的同意;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形下,范某的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以其单方意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范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父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李某生育的范某某,是范某的合法继承人。 


二、关于范某的遗产如何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郑志超表示:《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范某某是范某的婚生子、合法继承人,出生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范某某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涉案房屋去除李某应得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应作为被继承人范某的遗产。在范某遗留的房产中,以1/3作为给范某某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余下的2/3由范某1和腾某1共同继承。考虑到各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及所占份额,涉案房屋应归李某所有,由李某给范某某、范某1、腾某1各补偿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