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石某是由某航空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3月31日石某辞职,并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航空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石某支付离职补偿金210万元及飞行经历费用损失。仲裁委裁决:石某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培训费用补偿金203万元。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后诉诸法院。
【法律检索】
根据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五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规定,为保证航空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保持飞行队伍的相对稳定,结合航空运输企业的特点,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尽量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企业招录飞行员应根据其年龄和服务年限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为了规范飞行人员有序流动,保障航空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法院参照上述意见酌定石某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203万元。 另外,因现行法律对飞行员的飞行经历费未作明确规定,故法院对航空公司要求石某赔偿飞行经历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飞行员系特殊的职业群体。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所需的时间成本极高,一名合格机长的养成时间一般长达十年。同时飞行员培养机制有别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航空公司需要为其取得飞行资格和积累飞行经验投入巨额培训成本和飞行资源,飞行员辞职客观上必然导致航空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