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5年11月17日,莫某某将小客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车上乘客张某为下车打开左侧后车门时,适逢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致黄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至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莫某某、张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受害人黄某无责任。
2016年2月,受害人黄某的妻子、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张某、莫某某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莫某某和张某的行为两相结合,对外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直接导致受害人黄某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就双方的责任而言,莫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莫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较之于其他车内人员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应当确保车辆在行驶和停靠状态下均符合安全规范,且在停车位置及乘车人下车时机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控制能力,故莫某某的过错更大。故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及内部比例为,莫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