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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时间 :2020-03-28 作者 :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2020年1月初,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被告人谢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价格购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公司的淘宝店铺上对外销售,日常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谢某决定提高该批口罩的售价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连续涨价,从每盒21元一路涨至每盒198元。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余元。



 2020年3月23日,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口罩系被告单位在疫情发生前进货,疫情发生后其经营成本并未有明显变化,但却提价数十倍销售,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恒略论法】

 北京刑事律师郑志超认为,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谢某及其所经营公司在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