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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拆迁安置房资格能否转让?

时间 :2020-03-28 作者 :北京拆迁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王某居住的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并领取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另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政策,王某还享受政府规定的安置房购房资格及购房优惠条件。因王某已经购买了商品房,应胡某要求,王某将其获得的安置房购房资格出售给胡某,并收取胡某转让费用17500元。


双方签订书面“拆迁面积安置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胡某以王某名义向政府指定单位购买了安置房,并享受安置政策规定的优惠条件,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房屋使用权,已将房屋装修使用。后王某认为,双方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胡某将王某原享有的权利占为己有不当,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北京拆迁律师贾秀清认为,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所涉的安置房购买资格是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对象在获得征收补偿款后所给予的政策性优惠,本案所涉的买卖行为,并不为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


王某的房屋被拆迁,其享有被安置的权利,该权利系王某房屋被拆迁而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因王某已经购买了商品房,故其与胡某达成协议,将其房屋被拆迁后享有的房屋安置权利转让给胡某,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移,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



购买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征地拆迁而给予被拆迁人的一项优惠购买特定房屋的权利,是被拆迁人因财产受损而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之一。拆迁安置房购置权是被拆迁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在无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况下,拆迁安置房购置权的转让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