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8年1月27日下午4时许,在北京市延庆区,×x×村村民与拆迁方负责安保工作的保安发生冲突。池某驾驶一辆橘黄色小轿车冲向保安人群,到人群附近时急刹车停下。韩某见状用砖头砸池某汽车。随后,池某、王某、常某、张某、王某1围住韩某,对其进行殴打,过程中有使用砖头殴打韩某头部。
上述五人的行为主要导致韩某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3、4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韩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后池某、王某、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某1被民警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常某被民警刑事传唤到案,未如实供述。案件审理过程中,五人赔偿韩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韩某对本案五人表示谅解。
【恒略论法】
北京刑事律师侯志孝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池某、王某、张某、常某、王某1故意伤害池某致其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三人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五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且被害人持砖砸坏池某的车辆,存在过错,法院可酌情对五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