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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不守法的“鱼”扰了一锅全城防疫的“汤”

时间 :2020-03-19 作者 :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3月6日,郭某鹏由米兰乘EY88航班飞往阿布扎比,转乘EY888航班于北京时间3月7日抵达北京首都机场,经测体温正常出航站楼后,乘坐机场大巴至北京西站。郭某鹏返回郑州后,连续两天乘坐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去单位上班。


在河南新增病例连续13天清零的情况下,郭某鹏出国前往疫区,返回后行经多地,不如实报告来往真实情况、不按要求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郑州排查出43名郭某鹏的密切接触者。截至3月17日,已经有11个城市陆续公布当地的郭某鹏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郭某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法律检索】

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恒略论法】

北京刑事律师侯志孝认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措施规定,入境人员需如实填写入境卡,不能隐瞒,不能虚假填报。入境以后没症状者,居家隔离14天;有症状者,集中定点隔离。本案中,郭某鹏虽然自己没有症状,但隐瞒了自己从疫区、疫情高发地区回来的情况,并没有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未自行隔离出入公共场所引起传染病传播风险,造成11城市存在密切接触者,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