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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到期未还 诉诸法律强制还款

时间 :2020-03-07 作者 :北京借贷纠纷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谢某与桑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12月,桑某以买车为由向谢某提出借款。谢某介绍其叔叔向桑某借款25万元。后经谢某叔叔催要,谢某于2018年从存折中取款25万元替桑某偿还。


桑某向谢某出具欠条,载明桑某由于购买67座大金龙客车,截止至2017年12月,桑某尚欠谢某现金250000元,经双方协商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若未按期归还,日利息按银行计算,并有权处理变卖借款人名下的房产或车。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至今桑某未偿还上述借款。

 

法院判处被告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利息。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根据谢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谢某与桑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桑某到借款期限后未按约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桑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