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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或判决之外,子女可另行索要抚养费

时间 :2020-02-27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李某与麻某原是夫妻并生育麻某某。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麻某某由李某抚养,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参加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并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法院判决,麻某增加每月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麻某与李某平均分担麻某某医疗费,麻某支付教育费用四分之一数额。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理解为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如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合法利益客观必要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父母双方应兼顾利益公平原则承担。


本案中麻某某参加的比赛和兴趣班,麻某未明确表示反对,也缺乏证据证明与麻某某兴趣不符,不属于过分报班的情形。因此,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的原则,综合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的义务,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