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来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信息网络化时代,诉讼中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电子数据来进行举证,其更好的平衡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切实维护和保障,把依法治国落实到了实处,我们律师事务所应积极顺应时代发展,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总之,作为公民,我们也应当谨言慎行,因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以后你打的每个字可能都会成为呈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