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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轨离婚 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 :2020-01-1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09年,28的冯玛(文中均为化名)嫁给了48岁的詹战,生有一子一女(美国籍)。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自2016年7月起分居。


经查,2000年,詹战借款38万元期限为20年,以43.6万元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XX1号经济适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詹战。其于2009年5月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27万元。冯玛亦认可2009年1月至4月期间每月还款2851.09元,并据此主张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财产增值收益。


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2号房屋及北京市昌平区XX5号房屋原产权人均系詹战之父,2011年,该两处房屋由詹战继承,取得所有权。


庭审中,双方认定,詹战名下三处房屋价值分别为660万元、800万元、750万元。冯玛主张其中昌平区XX5号房屋所有权归其个人所有。


再查,詹战与冯玛数次争吵发生冲突,致冯玛受轻微伤。冯玛据此主张詹战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詹战称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在于冯玛婚内出轨,冯玛对于詹战所述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詹战存在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举证冯玛出轨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法院确认双方所签子女抚养协议;判决:昌平区XX1号房屋归冯玛所有,给付詹战房屋折价款445.6万元;昌平区XX5号房屋归詹战所有,给付冯玛房屋折价款281万元;西城区XX2号房屋归詹战所有,给付冯玛房屋折价款300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主任表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可见,出轨如果没有达到上述两种情形,只是偶尔地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无过错方并不能必然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在面临配偶一方出轨时,无过错方应当及时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对方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使自己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更多的损害赔偿。如果您存在法律方面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