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3年11月,北京市某学校发布中标公告,二标段施工总包工程中标供应商为北京八达岭某宸建筑有限公司。2014年7月,学校作为发包方,与八达岭某宸公司(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七项工程均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
工程全部完工后,学校将全部工程款共计269.7万元给付八达岭某宸公司,八达岭某宸公司给付北京万方某泰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此后万方某泰公司与八达岭某宸公司就给付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
万方某泰公司认为:我公司在该七个项目中作为实际施工单位,由本公司员工张建国组织工人在学校院内施工,学校已全部给付工程款,但八达岭某宸公司却未将工程款给付我公司,特诉至法院。
八达岭某宸公司辩称,我公司是该学校总包工程供应商中标单位,万方某泰公司借用我公司名义承揽涉案工程一事不属实,该公司不是实际施工单位,没有施工合同,此工程与万方某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万方某泰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经查,万方某泰公司一直未申请下来劳务分包的资质,所以以零工形式出现在建筑行业里。万方某泰公司称因其不具备施工资质,故以八达岭某宸公司的名义在学校涉案七项工程中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
万方某泰公司提供了张建国的社保记录信息和劳动合同,张建国与万方某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现场管理人员职务,并为张建国交纳了社保。张建国表示,其系万方某泰公司指派在学校的施工现场担任总负责人,与此工程有关的权利义务由万方某泰公司承担,工程款全部归该公司所有。
鉴于社保记录信息和劳动合同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法院认定张建国系万方某泰公司职员。综上,法院判处八达岭某宸公司给付原告万方某泰公司尚欠工程款150.8万元及相应利息。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无效。但是,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本案中,八达岭某宸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学校涉案七项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万方某泰公司,由万方某泰公司按照口头协议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该转包行为应属无效。但涉案七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万方某泰公司有权要求八达岭某宸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往往周期较长、工程复杂,如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是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什么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