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北京怀柔八旬老翁狄父与妻子牛某于1967年从本村购买房院一所,2005年狄氏父子协商在原宅基地上自建北房5间,并取得房产所有证。因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狄父认为该5间房中的两间归其子,而狄子认为该5间全部归己所有。父子双方产生纠纷,请求法院析产。
法院查明,1985年狄父、牛某与狄子分家后,狄父、牛某分得北房西头两间,狄父、牛某享有该两间房屋的所有权。1994年牛某去世后,该两间房屋一直由席某1占有使用,并且在2004年翻建北房时狄父也有出资,并一直占有使用该两间房屋。法院最终判决,狄父对坐落在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号的翻建后的北房四间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律师分析:首先,狄老夫妻与两个儿子狄大仔、狄二仔于1985年达成的分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按照分家协议约定,北房五间中西数第一、第二间属于狄老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北房东数三间属于席大仔的财产。
其次,根据分家协议约定,在大仔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之后,有权继承狄老夫妻的北房西数第一、第二间中的一间。1994年狄母牛某去世后,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应当开始。北房西数第一、第二间中的其中一间应属于狄母的遗产。
双方当事人承认签订分家协议后,狄老夫妻一直居住在北房西数第一、第二间内,并与大仔一起生活,直至拆迁发生。该事实说明大仔尽到了赡养父母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分家协议约定,大仔有权取得母亲牛某所属的遗产。故1994年牛某去世以后,狄父只对北房五间中的一间享有所有权。
再次,狄父与大仔于2004年协商后一致同意对北房五间进行重新翻建并建成北房四间,狄父出资2万元。鉴于分家单所涉及的房屋发生了变化,现翻建后的北房四间亦因拆迁而被拆除,考虑到后续进行的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分配的实际需要,应采用按比例分配的方式确定双方当事人享有翻建后北房四间的份额。根据1985年分家协议的约定、狄母牛某去世后的所留遗产由大仔继承等情况,以及狄父拥有五间中的一间且出资2万翻修的事实,法院对翻建后的北房四间酌情确认狄父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事实清楚,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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