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2010年,北京市因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张某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张某的儿媳和孙女。
2014年3月,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行政裁决,以张某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张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恒略以案说法】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张某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张户拆迁补偿安置人口应包括其儿媳和孙女,认定为7人。
北京拆迁律师提示: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准确认定安置人口数量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当前,各地认定的标准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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