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日前,一起假制售假名牌白酒的案子在北京市顺义区法庭开庭审理,涉及假冒名牌包括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9个品牌20个种类。案发时,查扣假酒1243瓶,案值23.5万元。
经审查,2018年10月,熊某和刘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某村承租了一处民房,并在此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销售。嫌犯熊某称,灌的是绵竹大曲和散装酒勾兑的酒,散装酒是从通州一酒厂买的,酒瓶从废品收购站购买的,酒箱和商标是有人定期送上门。灌装技术则是跟一个一起吃过饭的朋友学的。刘某称,她跟熊某是在KTV认识的。熊某主导采购制假材料,制作假冒商标白酒、对外销售、收取货款的全过程,刘某帮助灌制。
公诉人认为,熊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案未当庭宣判。
【恒略以案说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主任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本案中,案犯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白酒商标,销售数额超过5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之规定,侵犯了他人注册的商标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其次,熊某、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之规定,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故熊某、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熊某、刘某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不应数罪并罚,而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同时,熊某、刘某用绵竹大曲和散装酒勾兑的酒,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名牌白酒,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熊某、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时,可以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中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著名刑事律师提示:切勿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如果遇见类似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恒略律师为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