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书
案件简述
本案被告王先生和陈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后两人于2023年7月25日离婚。现原告广州**小额贷有限公司,以金融借款合同案由将王先生、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00万元、利息64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原告称:2018年3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编号:**01号),约定王先生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利息按 1%/月计算,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后王先生结清了2019年11月20日前的利息,提出后期改为2021年3月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但至今借款也未全部还清。 陈女士系王先生妻子,陈女士也曾向原告借款,王先生为担保人,陈女士的父母也知道案涉借款及抵押,二被告互相知晓对方的借款,因此案涉借款应当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陈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案涉借款合同并没有其签字且借款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等。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陈女士委托恒略律所伟律师代理应诉,帮助维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是否应与王先生共同承担案涉借款的清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恒略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涉及的 400 万元借款与陈女士无关,系王先生个人资金周转,借款数额巨大,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借款、还款、借款合同都没有陈女士的签字,陈女士也从未追认。广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王先生、陈女士存在共同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案涉借款非王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判决由王先生偿还案涉4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款项;陈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王先生负担。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案涉合同签订时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但陈女士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字。且在此之前,原告与二被告曾签订过借款合同,其在签订案涉合同时明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也未要求陈女士签字。案涉合同涉及的借款金额为 400万元,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原告主张陈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7年法律理论知识积淀,6年实务训练。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为人诚信、友善,做事认真、负责。执业理念:专业、高效、真诚、负责。曾担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影视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 企业风险防范等,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获得了高度评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侵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