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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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周女士和苏某于2011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后因感情不合二人于2018年12月7日经丰台法院作出(2018)京XX民初XXX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但上述案件未对夫妻共同房产、债务等进行处理。 婚姻期间,周女士与苏某共同购买位于北京某102号房屋以及二人向被告父母借款100万元购买的石家庄市某3402号房屋,另苏某婚前购买位于天津市某2104号房屋,婚后二人进行归还贷款,房屋存在增值。 以上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处理。当事人周女士经熟人推荐,决定选择恒略律所并委托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的慧律师代理提起诉讼。(本文中涉及当事人隐私信息均作化名处理)
接受委托 在谈及与男方的婚姻,周女士悲愤的情绪不禁瞬间涌上心头,恒略律师见状先是耐心安抚了当事人情绪,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引导提问和了解当事人诉求,周女士这才收拾好情绪将事情的原委说了出来。 律师了解到两人是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双方的矛盾不断滋生、男方不仅对周女士大打出手还存在出轨,最终导致二人感情破裂。 接到委托后,律师依据大量案例及法律事实,精准定位案件焦点,按照时间线仔细梳理了委托人家庭财产情况,同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力图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律师认为,由于苏某存在出轨行为,且苏某多次对周女士实施家暴,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苏某应依法支付抚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苏某系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的原告,判决周女士多分财产。为维护周女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请求判令: 1.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北京某102号房、天津某2014号房屋、石家庄某3402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ADXXXX的车辆;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原被告共同承担100万元债务;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Q1 被告苏某答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认为三处房屋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予以分割。且否认存在出轨和实施过家庭暴力,并称女方存在出轨亦要求精神赔偿。
Q2 对此,恒略律师指出: 我方向法院申请对102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果为:102号房屋在价值时点2023年2月17日估价总价为672.66万元;同时,恒略律师提交案外人金某出具的承诺书、金某与周女士的电话录音、视频等证据对男方存在出轨予以佐证;提交报警记录及事关翻译件、法医报告等证据对男方存在家暴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最终判决: 102号房归被告所有,该房剩余贷款有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150000元;车牌号京ADXXXXX的蔚来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给原告折价款15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汽车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后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离婚诉讼后自行将该车出卖后购买新车,被告上述行为系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关于102号房,该房登记在二人名下,且明确各占50%份额,综合该房屋登记情况等,本院确定102号房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15万元。 关于2104号房屋、3402号房屋,现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因涉及他人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关于京ADXXXXX车辆,本院综合案情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5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双方有夫妻共同债务100万元,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被告否认上述债务,且债务涉及他人……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解决。 关于精神损害补偿,因苏某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周某答亦未提出,故对二人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不予处理。
恒略说法 婚姻家事案件因涉及法律规定复杂,搜集证据难度高等特点,也要求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还要兼顾妥善处理其家庭关系,结合法律与情理,从根本上解决委托人的烦恼,达成其合法诉求。 恒略律师不畏困难,办案过程中秉承恒略律所“用心善待每份嘱托”的理念,把复杂的案情和利益纠葛逐一厘清,用扎实深厚的法律功底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赢得了其最真诚的感谢。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