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左右滑动查看
案件介绍 2022年4月3日,原告北京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建位于XX公园内的塑胶工程,具体为篮球场及乒乓球场的塑胶工程,工程总价款为330100元。费用支付方式为先付费后施工,质保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施工过程中,涉案工程不断出现冒泡、鼓包的问题,被告只能边施工边修复,完工后被告未通知原告验收就离开场地。 2023年2月,原告在巡查场地时发现涉案场地出现大量缝隙、鼓包的情况,于是通知被告维修,被告拒不维修,原告找其他主体查看受损原因,发现塑胶的厚度不符合约定,约定通知被告现场履行修复义务,但被告以该情况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质保范围等理由,拒绝进行修复。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并委托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代理起诉。
接受委托 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恒略律师与委托人紧密配合、积极联动,对合同及相关材料予以梳理分析,律师发现确有一些不利于委托人的因素,为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制定详细诉讼策略,确定其可以争取的相关权益,并计算列明所有争议诉求。 在代理过程中,律师与委托人分析列明请求的原因,将诉讼策略和证据材料与风险的分析予以阐明,以及对可能无法获得支持的诉求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也提前与其做了说明解释。 律师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完工后涉案现场出现大量缝隙等质量问题,其应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 我方提交2023年3月于涉案现场取证的公证书,内附视频,拟证明涉案工程出现大量鼓包、开裂情况。视频显示涉案场地鼓包或开裂附近多点取样测量厚度,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厚度。在涉案工程保修期内,涉案场地多处工程质量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被告负有保修义务。综上向法院提出诉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98034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向我方赔偿损失50000元。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完工后,被告通知了原告,即使存在疫情影响,被告亦应在合理期间验收,但涉案工程迟迟未验收,被告对此负有责任,故涉案工程应依约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系被告所致,故对原告对工程存在开裂等问题主张被告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硅PU厚度不足的问题,原告提交经公证的视频资料为证,虽被告称取样点位置不合理,但在涉案工程保修期内,场地多处硅PU厚度明显低于约定标准的情况,被告负有保修义务,在被告不予维修的情况下,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综上,本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酌定为50000元。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继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