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私生子,另一方能主张要回吗?
时间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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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经典案例
同时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小林交往并生育一女,双方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理应受到谴责,但张某对非婚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虽张某的赠与行为因损害了作为夫妻另一方即原告李某的利益而无效,该赠与欠款本应予以全部返还
李女士与张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张某到外地经营公司期间,小林于2014年3至4月到张某的公司工作,后与张某同居在一起并怀孕生育一女。
张某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向小林,或通过小林弟弟给小林转款1378145元。因小林以同居关系起诉张某,经法院判决作出2056号判决,判决中查明了张某给小林上述转款的事实。
李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转给小林的款项,属于自己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私自将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林,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委托恒略律所慧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小林应当依法返还全部款项。
被告小林辩称:
张某给我的钱款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且张某自愿支付抚养费在其实际经济能力范围之内,符合法律规定,无需返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恒略律师指出: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告张某向小林支付的1378145元,系收入于李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有明确约定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向小林支付的款项未经李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故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小林对受赠款项理应返还。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的部分意见及诉求。法院认为,本案系基于赠与合同而产生的返还财务的纠纷。张某向小林支付的款项系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小林对受赠的款项理应返还。同时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小林交往并生育一女,双方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理应受到谴责,但张某对非婚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虽张某的赠与行为因损害了作为夫妻另一方即原告李某的利益而无效,该赠与欠款本应予以全部返还;但考虑到张某应支付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抚养费用及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本院认为酌定由被告小林返还一半即689072.5元符合法理人情,亦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予以了充分合理的保护。该款项返还后,应属于原告李某的个人财产。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判决如下:被告小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689072.5元;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生父生母对其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非婚生子女的,不能一刀切地认定此种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如该赠与属于抚养费性质,未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有效,若部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另一方知情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撤销的,赠与仍然有效。因此,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非婚生子女的行为,需综合考虑另一方的知晓情况、是否属于抚养费性质、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请撤销等情况后做出综合判断。应从法理、情理和利益平衡等角度出发,在维护夫妻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兼顾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李永慧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及私人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风险防范、股权纠纷、工程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