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0年6月,被告张某驾驶一辆装载货物的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海淀区后屯路某小区东门前,将货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后,在开启货车左前门时,将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刘某撞倒,导致刘某因重度脑颅损伤死亡。
后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为被告全责。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指控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法院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家属十分焦急,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恒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发细节和过程,并查阅梳理了本案案卷,同时协助当事人家属与被害者家属积极协商调解。经过恒略律师综合研判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告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首先从主观上来说被告的主观恶意性不大,系初犯且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本案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其次,案发后被告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并主动报案、自首、如实交待事故经过,有自首情节。最后,事故发生后被告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积极协商进行赔偿。
综上,鉴于被告无前科劣迹,主动报警、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本次犯罪系过失引起,因被害方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未能达成和解,希望法院对其大幅度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酌情采纳了我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在法律范围内争取了轻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恒略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有受害者失去生命,而且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极大不幸,这样的结果是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但出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态度,鉴于被告主动报警、投案,有自首情节,及本次犯罪系过失引起等综合情况下,法院酌情采纳了我方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轻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