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8年5月,被告张某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通过上述三张银行卡结算金额500余万元。2018年7月和2020年8月,被告张某将上述三张银行卡先后注销,并将卡内余额共计人民币4000元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张某对于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称4000元是买卡人让自己把卡注销后将钱取出,钱也给了买卡的人。
被告张某被逮捕后,恒略律所接受其家属委托为其辩护,恒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了解其涉嫌案件的具体案情,向办案机关询问了相关情况,并查阅本案所有案卷材料。
恒略律师认为,关于指控张某犯盗窃罪,是买卡人让张某将卡注销后将钱取出,钱也给了买卡的人,张某不构成主观故意将钱款非法占有的目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具有非法占有卡内欠款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故不应构成盗窃罪;张某积极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均构成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决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恒略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的辩护重点在于为当事人争取轻罚,律师通过法律与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构成自首情节,以及提出对盗窃罪指控的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相对已是较轻处罚。
最后,恒略律师提示大家,近年来因为出借、出租、出卖银行卡,给他人接收、转移资金的,被当成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案件屡见不鲜,网络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切勿贪图便宜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