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左右滑动查看本案判决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19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按月付息,月利率2.5%,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万元; 2019年11月28日原告以现金交付方式交付被告3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5%,该笔借款的借条为后来补签; 关于第三笔借款,原告陈述为10万元,其中通过一个胃癌的朋友转给被告5万元,被告已偿还该5万元;另一笔为2020年3月24日被告借款5万元,月息为3%,在扣除1500元砍头息后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告转账48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不理睬原告,拒接原告电话,原告无奈之下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合法债权。 被告称,实际借款348500元(转账30万元加上微信转账48500元),我付了预先扣除的利息195250元。2020年5月15日的借条是后补的,对应的借款是转账的30万元及微信转账的48500元。原告所称的2019年11月28日现金借款35万元不存在,没有收到35万元现金。并称原告是职业放贷,知道自己借钱是用于******,转账的30万元是担保人吴某借的,吴某已经还给原告,原告不能起诉我。 对此,为进一步证明原告现金交付的事实,恒略律师提交了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2月8日的通话录音。根据借条、收条、录音等,法院对我方主张的2019年11月28日现金交付的事实予以采信。同时,经过律师对案件各关键证据的梳理,法院对借款利息问题予以认可并进行部分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某抗辩2019年10月8日的30万借款本金是由担保人吴某以现金形式清偿,但其并无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辩称赌债不合法,被告虽自认其有******行为,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是原告出借给其用于******的款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产生的款项。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和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共计595240.74元及各部分利息。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陈美娥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自执业以来,陈美娥律师承办了数百件诉讼类案件,处理各类非诉类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业务领域的业绩尤为突出。并为北京高校及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诉讼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尤其是针对劳动人事专项的法律顾问有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自招聘至解聘的所有相关环节的法律服务,在协助客户应对劳动监察、代理劳动争议(包括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协助公司处理与工会的关系及集体谈判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 擅长领域:商事仲裁、劳动争议、婚姻及遗产继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服务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