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大时代的到来,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意识已经越加深入到人民群众的内心。本案为一起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案,新疆的赵某面对“无理强拆”,最终决定委托恒略律所孙琳芳律师代理维权。本案历经漫长而曲折的维权道路,恒略律师不惧强权、匡扶正义,终于迎来撤销一审裁定和指定中级法院继续审理的裁定,为案件赢得来之不易的转机和希望。(文末附本案判决)
案件介绍 新疆的赵某是XX团X连的土地承包户,并居住在该连,1996年起赵某承包了该连7.45亩土地种植果树。2007年7月31日,口岸管委会(甲方)与XX团(乙方)签订了边境合作中心及配套区征地协议书,赵某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 后XX团以赵某自2007年起未再缴纳土地承包费为由将赵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345号民事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XX团返还7.45亩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月9日,中级人民法作出1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诉讼期间,赵某因同一事实另案起诉了市住建局,以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市住建局作出的30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7年底赵某房屋被强制拆除。 2021年11月9日,区人民法院作出行初1号行政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懈坚持,提起上诉 无数个日以继夜的工作和奔波,怀揣对当事人利益的坚决维护和对公平的执着,恒略律师在帮助当事人维权的道路上继续勇往无前。在律师的指导下赵某提起上诉请求: 1.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2.确认被上诉人口岸管委会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强推上诉人果园、林园、养殖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恒略律师向法庭充分说明: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作为征收主体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同时,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在被上诉人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过程中发生,在违法强拆之前,被上诉人还多次委派工作人员与上被诉人商谈征收事宜,故被上诉人作为直接征收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中否认其实施了强拆行为,在没有任何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三)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市住建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四)上诉人已经初步履行了与其举证能力相当的举证义务,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为由驳回起诉错误。本案中,被拆除房屋位于拆迁公告征收范围内,且被上诉人曾对涉案房屋进行测量。在拆除行为实施者不明时,原则上可以推定系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被上诉人为实际拆除者。
被上诉人口岸管委会和第三人市住建局均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赵某未举证证明其房屋系口岸管委会拆除,其提起诉讼无“事实依据”。口岸委员会从未实施任何拆除房屋的行为,非本案适格被告;已生效的判决判令赵某返还土地并拆除地上附着物,赵某已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非本案适格原告。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口岸管委会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XX行初X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定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查看本案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孙琳芳律师,法学学士,从事法律行业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运用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丰富的技巧及良好的沟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各种疑难杂症。 专业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司企业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用、违法建拆除等。对于征地拆迁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接受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的委托,善于从细节上把握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