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在浙江省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一栋,后该房屋被纳入XX产业集聚区征迁范围内。但房屋调查登记表一直未公示,评估报告也一直未给予原告。
2022年6月7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以该房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决定于2022年6月8日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2022年6月8日下午,被告趁原告一家均不在家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大型铲车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屋内装饰装修及生活用具等均被损坏,有照片和视频等资料为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委托恒略律所吴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恒略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认为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后立即制定维权策略,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恒略律师:
恒略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镇人民政府作为暴力强拆的实施主体,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政府本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实施程序、加快征收进程,直接采取暴力强拆,在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不允许暴力强拆的情况下,被告公然违法实施。
被告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公告》等未给当事人任何救济的权利和时间,直接强拆明显违法。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确认违法并依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损毁屋内装饰装修及生活用具、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房屋、屋内装饰装修及生活用具、物品的损失暂计 380万元(以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准);
3.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100344 元、搬家补助费 4515.48元、腾空奖励费 100344元;4.赔偿原告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费约 100万;5.上述2、3、4 项合计资金的占用利息(自 2022年6月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以 LPR 计算);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同时,恒略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包括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房屋买卖合同……110报警电话录音文字转述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
案涉房屋用地系原告向案外人买受,原告于2009年建成,经查询该用地的建房审批档案无结果,系违法建筑,原告诉称其拥有合法房屋与事实不符。
基于原告前述建筑物系违法建筑,被告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之规定,于2022年6月7日作出并向原告送达《强制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自拆,但原告拒不配合,故被告对该违法建筑实施了拆除。
原告所诉请的行政赔偿于法无据,基于原告未经审批擅自建设,该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依法不予保护,原告主张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部分意见和诉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被告认定原告案涉房屋为违法建设,被告亦依法作出处置。然而被告于2022年6月7日发出强拆通知,于6月8号即实施强制拆除,该行为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应确认违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原告合法财产损失的,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 2022 年6月8日强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对原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