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查看本案判决 郝某是一个冷冻食品供货商,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其一直向龙鑫公司送货,货款也一直是龙鑫公司法人张某和王某通过个人账户向郝某结款。龙鑫公司和案外人XX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龙鑫公司和郝某达成买卖合同,由龙鑫公司指定郝某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本文除律师姓名外均作化名) 经对账现还有97559.16元货款未结算,郝某为了收回货款,多次找到龙鑫公司和王某,但都遭到了拒绝。束手无策的他在朋友的建议下决定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经过对方了解,他选择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了在合同纠纷领域诉讼经验丰富的王新蕊律师代理此案。 经过与当事人的详细沟通,恒略律师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较为清晰和简单的,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非常有限,本案难点在于在证据材料较少的情况下,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9万多货款。随后恒略律师迅速厘清办案思路,并指导郝某准备好包括微信对账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和诉求,判决被告龙鑫公司向原告郝某支付货款97559.1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二审再胜 后被告龙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龙鑫公司与郝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有误。实际上龙鑫公司和郝某更类似于居间关系,龙鑫公司只收取居间费4%,再向郝某结账96%,治愈供货的品种、单价、质量等一概不问。基于上述情形,双方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关系,只是中间人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郝某一审诉讼请求。 对此,恒略律师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龙鑫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指出我们受龙鑫公司的指派把货物送到指定地点,我们只是和龙鑫公司存在买卖关系。龙鑫公司陈述的内容郝某是以龙鑫公司的名义对外送货,货款也是第三方公司直接支付给龙鑫公司,此种货物运送和货款支付的方式应当认定郝某和龙鑫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 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龙福公司、王某之间的职务关系,郝某与龙鑫公司之间的送货、对账、付款等合同履行情况,应足以认定郝某与龙鑫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龙鑫公司虽主张自己是中间人,不应对欠付货款承担给付责任,但郝某对此不予以认可,龙福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龙福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238元,由龙峰公司负担。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王新蕊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成功代理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及其他争议诉讼案件。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自身在项目谈判、合同审查、风险控制和法律文书撰写等非诉讼业务方面具有敏锐、独到的法律视角和丰富的经验。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继承析产、工程纠纷、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