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8年9月26日,辛某与德某签订《2018年借款合同》,约定辛某向德某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化12%按月支付,落款处分别加盖有德某的印章和德某名下文化公司公章,后德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向德某汇款1000000元。2019年7月25日,两人又签订《2019年借款合同》,约定辛某向德某出借16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12%。
后德某自2019年起便没有足额支付利息,之后陆续支付部分利息、本金,目前2018年借款已经还清,2019年借款只清偿了部分利息,本金没有清偿。因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辛某委托我所慧、骆瑜律师将德某和其文化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决对方归还借款及利息,以及支付律师费用。
被告辩称:
第一,关于本息部分,2019年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剩余未偿还金额为1005500元。
第二,原告提供的律师委托合同里约定是分期付款,且未提交相应律师费收费凭证,不能证明律师费用实际发生和实际发生数额。
第三,关于涉案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第四,合同签订后爆发疫情,被告相关业务受到影响并非恶意拖欠还款,应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被告本金归还时间予以宽限,对借款利息予以免除。
另,被告二德某名下文化公司辩称:因本次借款并未经股东会议同意,故我司担保行为无效,即使有效该借款合同已经超过保证期限,保证责任已经灭失。
恒略律师:
据此恒略律师指出:
第一,案涉借款合同经原被告签署,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受其约束。
第二,关于本案的债务承担主体。结合案涉合同实际约定内容,本案合同《抵押合同》项下约定的由被告二提供艺术品作为抵押担保的约定并未实际履行,担保物权没有设立。因此借款合同项下的欠款,应由被告一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参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本案中被告一为被告二股东,持股比例85%,被告一在两份借款合同落款处均进行了签字,综合实际情况被告二应对原告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主张清偿借款。本案中,被告一系被告二法定代表人,原告已经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被告二主张了债权,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疫情防控措施并不对被告一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客观上的履行不能。
第四,关于律师费,被告未能按期清偿债务存在过错,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产生的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综上,经仲裁庭审查采纳了恒略律师部分意见、诉求,最终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 1,005,5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 370,000元,及以1,005,5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2 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39,803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39,803元。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李永慧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承办了数千件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李永慧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以“仗义执言、不畏权势的侠义心肠”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办理案件的胜诉率极高。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风险防范、股权纠纷、工程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骆瑜律师,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擅长处理房产、婚姻家庭、民商事仲裁、刑事辩护等。 【执业理念】 坚持高效、诚信、审慎、果断,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理念。 【擅长领域】 民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非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