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名都小区交付使用后房屋渗漏水,亚某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多次向县住建局报告该问题,县住建局亦多次致电该小区开发商,但开发商未作出积极响应。
于是,县住建局向开发商送达《函》,要求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应保修责任和维护责任。在社区居委会主持下,业委会讨论了物业公司提交的报告和提供的维修方案,认为需要动用维修费用预算251300元。县住建局表示同意动用开发商留存的物业保修金,用于小区内经核实确实发生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亚某公司于是与装修公司签订《维修合同》进行维修。经完工验收后,审定造价为241210元,工程审核价为2400元,共243610元。因保修金未能拨付,亚某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于是提起诉讼:判令开发商偿付工程款229149.50元及利息损失8417.42元。法院审理后,予以支付。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亚某公司对案涉小区房屋渗水进行维修并支出相应费用的行为是否对开发商构成无因管理。
首先,在质量保修期内案涉开发商系小区渗水房屋的维修义务人。物业公司既无约定也无法定义务对小区渗水房屋进行维修。开发商应当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其次,开发商知晓案涉小区的渗漏水情况,却无明确维修的意思表示。亚某公司出面对小区房屋渗水进行维修并最终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维护了小区公共利益,客观上符合开发商应该履行义务的意思。再次,亚某公司积极维修,避免了房屋渗水导致损失扩大化,客观上为开发商避免了更大的损失。综上,亚某公司主动对案涉小区房屋渗水进行维修并支出相应费用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对开发商构成无因管理。开发商系其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应当向亚某公司偿还其因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恒略律师提醒: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