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越南籍男子林其万与越南籍女子昆麦在广东务工相识。两个月后,林其万以找工作为名将昆麦带到广东东莞市,并电话联系其嫁至安徽省石台县的越南同乡王丝丝,让王丝丝介绍将昆麦卖给他人为妻。王丝丝随后将该信息告知同村男青年汪某乙,让汪某乙与林其万联系卖妻事宜。
五一期间,林其万谎称带昆麦外出游玩,将昆麦骗上火车前往景德镇。途中,林其万让同伙宋某发信息给汪某乙,称晚上到景德镇,让汪某乙与王五、李四、张三、赵六、王丝丝乘面包车前往景德镇火车站接人。林其万则在收取汪某乙3万元后与宋某返回广东。汪某乙将昆麦带回石台县横渡镇的家中后与其共同生活,昆麦遂发觉被骗。事发后,受害人昆麦被及时解救。
辩护人辩称宋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宋某系报案人报案后被抓捕。该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审理,被告人林其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驱逐出境;追缴林其万非法所得。被告人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认为:被告人林其万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被告人宋某拐卖妇女,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林其万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与购买方具体联系买卖事宜、接受并占有赃款,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宋某为林其万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其万归案后部分赃款被追回,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其万犯罪性质、情节、非法入境等具体情况,应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恒略律师提醒: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情形。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