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案外人褚褔初分次向滕飞共借款450万元。因未在借款期限内清偿借款,吉林三金成城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桃花园项目部与滕飞签订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价格均为3500元/平方米,总价4263280元。
后,三金成城公司认为,因受滕飞欺诈、胁迫,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市场均价8500元/平方米,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七套营业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价值1031.72万元)。
经审理,法院驳回三金成城房地产公司的诉求。三金成城公司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本案系三金成城公司与滕飞基于此前的借款未受清偿,进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在三金成城公司无力还债后,三金成城公司为尽快清偿债务而与滕飞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时进行利益衡量后的结果;三金成城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与自然人滕飞相比,并不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且三金成城公司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滕飞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受滕飞欺诈、胁迫,而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虽然案涉七套房屋的评估价值高于抵债价格,但也不宜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故三金成城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案涉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认定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显失公平系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权利义务明显有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判断,需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