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张大经营流水杨花足浴店,安排张甲、张乙共同管理。张甲担任后勤主管,张乙担任总经理。董超、薛霸先后应聘到该足浴店担任业务主管,在张甲、张乙的领导下从事该足浴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张甲、张乙、董超、薛霸根据张大的指示,以统一编号、食宿、配发手机和规范服务质量、请假制度等方式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先后招募并组织十余名卖淫女在该会所内向顾客提供卖淫项目。至案发时为止,该店营业额为38.3857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甲、张乙明知该足浴店系组织妇女卖淫仍积极参与,董超、薛霸在明知该足浴店系组织妇女卖淫的情况下,仍接受张甲的招聘,五人系共同犯罪。张大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甲、张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决:张大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2万元;张甲、张乙均犯组织卖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各处罚金17万元。被告人薛霸、董超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8.3857万元,上缴国库。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飞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大等五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大、张甲、张乙先后组织十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所得38.3857万元,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薛霸、董超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积极提供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张大、董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张乙、薛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超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打手、管账人等。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