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张某今年76年、曹某今年77岁,老两口因物价水平逐渐升高,生活成本明显增加,生活开销捉襟见肘,要求二儿子增加赡养费未果,遂将儿子曹二告上法庭: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曹二辩称:曹某、张某共有三个子女,按照现有月收入足够两人日常开支,且曹某、张某享受国家医疗待遇、生活补助越来越多,花销越来越少;反观曹二,没有正式工作,未有任何固定收入,小毛病增多,尤其受疫情影响,数月没有收入来源,入不敷出,生活陷入困境。恳请将曹某、张某的赡养费下调至每人每月200元。
经查,张某、曹某均为农民,每月国家补助每人735元(2019年标准,每年有增长);因身体不好及受疫情影响,曹二自2020年年初开始没有上班。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张某、曹某不要求追加曹大、曹三为共同被告。
经审理,法院依据当地生活水平及曹二的支付能力,酌情确定张某、曹某的生活费。判决:曹二每月给付张某、曹某生活费每人每月400元(于每月5日前履行);曹二每年负担张某、曹某农村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一。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曹某年老体衰,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曹大、曹二、曹三作为子女对二人均有赡养的义务,现张某、曹某不要求起诉曹大、曹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于不有据,但不能因此增加曹二的赡养义务。
关于曹二的反诉请求称自己无支付能力,但受疫情影响,只是暂时性影响。曹二的反诉请求缺少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略律师提醒:
为人父母天下至善,为人子女天下至孝。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