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吴某与胡某为夫妻,二人生前共育有子女五人。胡某于1993年2月离世,吴某于2019年3月离世。吴某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将其名下2号房产由胡大、胡二、胡三平均继承。2号房产为原有房屋因拆迁置换而成(未办理置换房屋权证)。现胡大、胡二、胡三诉请法院:判令2号房产权益由胡大、胡二、胡三继承所有,各享有房屋产权三分之一的份额。
胡四、胡五辩称:对代书遗嘱不予认可。2号房屋为老房屋拆迁置换所得,是母亲唯一遗产,应由弟兄姐妹五人共同继承,分别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
经审理,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判决:2号房屋由原告胡大、胡二、胡三各享有十八分之五的权益,被告胡四和胡五各享有十二分之一的权益;驳回原告胡大、胡二、胡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伟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吴某在案涉“遗嘱”上签字,案外人李甲作为代书人、案外人李乙作为见证人,亦均在该遗嘱上签字,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胡四、胡五虽对该遗嘱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认定案涉遗嘱为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遗嘱写明2号房屋由胡大、胡二、胡三三人平均继承,应属有效。
但吴某仅能处置自身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对于胡某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吴某无权处分。吴某对该房屋所享有的50%的权益,由胡大、胡二、胡三共同继承。胡某对房屋所享有的50%权益,应由吴某、胡大、胡四、胡二、胡五、胡三共同继承。故,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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