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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逃欠税款,老板获刑三年

时间 :2021-01-0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银河大厦项目部作为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被告人朱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水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达193万余元,其行为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构成要件


案件回放

朱某与他人合伙成立银河大厦项目部,朱某作为该项目部负责人,由湖北水底捞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授权其全权代表该公司经营管理银河大厦开发项目;银河大厦项目部挂靠水底捞月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经税务稽查发现:银河大厦项目部未缴或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1931813.81元,税务机关遂作出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银河大厦项目部于十五日内缴纳税款1931813.81元及滞纳金54090.79元。银河大厦项目部逾期未缴纳,税务机关下达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朱某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多次安排员工水某转移纳税账户款项,致使税务机关多次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未果。检察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决:银河大厦项目部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罚金195万元;朱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5万元;水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免予刑事处罚。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银河大厦项目部作为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被告人朱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水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达193万余元,其行为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水某系聘用人员,其转移相关资金受被告人朱某的指使,且不享有违法犯罪后的利益,在案发后能够将自己的资产退回给项目部,帮助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不致国家税收流失,其犯罪情节可以认定为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