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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处对象,是否会犯罪

时间 :2021-01-0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和张某婚恋不成,多次随意采用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与其保持恋爱关系,经司法机关两次调解处理,并作出与对方走开,再不纠缠的承诺后,仍持凶器在公共场所对张某威胁恐吓,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案件回放

赵某经他人介绍与张某相识谈对象,半年后,张某提出分手,二人没有联系。一段时间后,赵某又多次到张的家中和单位纠缠、恐吓张某,并通过QQ聊天对张威胁、恐吓,以求张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经派出所两次出警制止并进行调处,赵、张二人自愿达成双方再不发生争吵,故意挑起事端和双方互相走开、互不追究、纠缠对方的协议。


 

但是,一天下午,赵某开车携带水果刀再次到张某所在学校找张某,车内有事先准备好的绳索、砖头、汽油。赵在该校教师办公楼二楼,等到张下课后,用左臂勒住张的脖子,右手持水果刀对张威胁往楼下拖,并挥刀不让其他人靠近。然后将张某挟持至学校大门西侧的工地内,恐吓张与其和好。经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说服教育,赵才扔掉水果刀,放开张某。从赵某对张某挟持到放开,前后约半个小时。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赵某被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赵某认为,事情是二人之间的感情纠纷,不应定为刑事案件,应认定为民事纠纷。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和张某婚恋不成,多次随意采用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与其保持恋爱关系,经司法机关两次调解处理,并作出“与对方走开,再不纠缠”的承诺后,仍持凶器在公共场所对张某威胁、恐吓,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恒略律师提醒: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蔑视社会道德和法制。在客观方面其中具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