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任某是辽河油田某采油厂机动采油大队捞油工人,2019年1月,其因询问环保奖金一事与机动采油大队队长发生口角,被队长张某打伤。经辽河油田总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左上肢外伤;鼻外伤。
2019年12月,辽河油田公司向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任某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
任某不服,向当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任某所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于是作出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人社局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任某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伤害,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并且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第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市政府作出的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对任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市人社局、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认为,本案中,任某工作岗位是捞油作业,其工作职责是与捞油有关的工作;任某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是询问环保奖金发放事宜,不是其捞油岗位职责范围,因而,其因发放奖金引发口角撕打受到的伤害不是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发生的伤害,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任某人身损害赔偿,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救济。
恒略律师提醒: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