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一起发生在2014年的安全事故引起的赔偿诉讼案终于结案。
2014年12月,河北省一幼儿园发生校舍坍塌造成教室内学生3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乡政府采取救助措施,向死亡幼儿亲属支付赔偿金及救助金共计270万元,向受伤幼儿亲属支付赔偿金8万元,并支付其他应急支出55807.18元,以上款项合计2835807.18元。
该乡政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某、幼儿园偿还乡政府为其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救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85807.18元。
经查,案涉幼儿园系郑某个人投资开办,领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故发生后,郑某因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经幼儿园授权,保险公司将105万元赔偿款转至乡政府财政所账户。扣除意外保险理赔105万元外,乡政府共垫付各项赔偿费用及救济款1785807.18元,该款项均系由财政预算资金先行垫支。经审理,法院驳回乡政府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乡政府不服,认为被告郑某明知其承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2019年6月,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天琪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幼儿园所在地乡镇政府,积极组织救援及疏导工作,并对受害方进行了赔偿与救助,但是原告对于死亡幼儿的赔偿款数额高于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案涉幼儿园授权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款支付给原告,视为幼儿园对原告支出的该部分赔偿款予以认可,保险赔偿款的赔偿数额已经能够足额赔付损失,对于超出部分赔偿金以及向受伤幼儿支付的赔偿金、其他应急支出,原告无证据证明系经幼儿园委托或者经其追认,故原告向幼儿园追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