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安徽怀宁县某自来水厂与水库管理所签订供用水协议,双方对供水量和价格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水库管理所以自来水厂拖欠水费83616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来水厂辩称,原告存在多次因供水不足、对水资源污染监管不力、水源调度未事先通知等,
造成被告额外费用支出、老百姓少交水费的经济损失。
经查,双方协议约定“用水方应按约定期限及时交纳水费,无故逾期不交付水费的,供水方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停止供水并每日按滞缴水费金额的千分之二标准加交滞纳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用水方负责”;自来水厂用水量累计为517600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单价0.16元计算。法院认为,水费滞交,双方均有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判决:自来水厂支付水费82816元。
一审判决后,自来水厂提起上诉,认为一审适用的供用水价格标准错误。二审法院查明:怀宁县物价局相关文件核定城镇居民生活饮水价格为0.18元/m3。驳回上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案涉供用水合同水价的问题。
对使用水工程供应水的价格,法律授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价。具体到本案中,安徽省物价局依照有关法规授权县政府定价。案涉水库坐落于安徽省怀宁县,怀宁县物价局有权对水库水价进行核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0.16元/m3供水价格低于怀宁县物价局(2011)77号文件规定的0.18元/m3的价格,故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0.16元/m3价格应当作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水价的结算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