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因接到举报,江苏某县级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宋清(化名)同市局人员到上坝村调查滥伐林木案件,发现该村超伐林木88.8立方米。
宋清向镇领导通报情况时表示,上坝村滥伐林木情节严重,有关人员要受刑事处罚。当镇领导要求“不要抓人”后,宋清接受镇领导的说情,授意要改动该村的销售林木账,将滥伐林木数量降至20立方米以下,以便对该村进行行政处罚。宋清在未向县局领导汇报案件的真实情况下,擅自将上坝村滥伐林木的数量定为17.9888立方米。县林业局据此对上坝村作出了行政处罚。
检察院指控:宋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决:宋清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宋清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我只是陪同上级部门调查上坝村滥伐林木案,对上坝村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是按上级部门的指令作出的,我不是查办主体,不符合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滥伐林木的数量17.9888立方米,不是我擅自决定的。宋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本案中,宋清作为林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具有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的职责,符合刑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这一主体条件。宋清在负责查办上坝村滥伐林木案件中,明知上坝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违反了森林法和刑法的规定,有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将案件移交给其他部门处理,但其出于私心,答应镇领导的说情并提出改动林木销售账,隐瞒真相,以减轻有关人员的责任,致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人未进入刑事处理程序。其行为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
恒略律师提醒: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