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长城宽带江苏公公司与南方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签订《社区宽带互联接入合作运营协议》后,长城公司依照协议在小区布线施工过程中,发现小区内其铺设的多处光缆被剪断,1309米双绞线被剪断抽出带走。经派出所查实,系铁通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剪断光缆以及双绞线。经调解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铁通南京分公司将剪断的光缆以及双绞线恢复原状。
法院查明,铁通江苏分公司(乙方)曾与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南方花园C组电话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为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电话业务经营商,协议合作期20年;合作期内,甲方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不再与其他公司进行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合作。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铁通南京分公司将剪断、抽出的原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的缆线恢复原状;如未恢复,由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自行恢复,恢复费用由被告铁通南京分公司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环宇律师认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区内配套的通信管道属于公用设施的一种,是开发商建设小区楼盘时必须建设的满足建筑物专有部分功能需求的配套设施之一,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后,通信管道应该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铁通江苏分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南方花园C组电话协议书》约定协议合作期20年内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内通信管道由铁通江苏分公司专属使用,该条款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公司接入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限制了小区业主自由选择电信服务的权利,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应属无效。
恒略律师提醒:
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在小区交付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通信运营公司与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小区内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由通信运营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侵犯了业主选择电信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