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梅子与强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江苏常州市XX2号房屋、联排别墅XXA及XXB两套房屋。
2017年强子查出脑瘤晚期,请其堂妹夫李某为其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在其去世后,其名下的所有财产都由妻子梅子继承。并由李某和好友梁某作为见证人见证了立遗嘱的过程。不久强子去世。因房屋过户受阻,梅子遂诉至法院。
强子的母周某辩称,其年老多病,长年卧床,入住医养中心,每月靠领取民政抚恤生活费生活;丈夫去世多年;次子智力残疾,无业;三子系普通工人。多年来,强子并未尽到赡养老母的责任和义务。因得拆迁款300万元,购买了两套别墅,却未对年老体弱多病的周某有任何表示。因此,要求在遗产被继承前,补足赡养周某应承担的费用,留足周某今后的生活赡养费用。另,此前没听说过有遗嘱,且见证人系其亲戚和好友,有失公信力。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遗嘱1份。经查,强子立遗嘱时本人头脑清醒,精神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周某每月有抚恤金,另有老房出租租金收入。判决XX2号房屋及登记在强子名下的别墅归梅子所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案涉遗嘱的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原告出示的遗嘱的原件上,立遗嘱人栏有强子名字,见证人栏有李某、梁某名字,三人名字上均有挴指印。各证人均能相互印证。案涉遗嘱符合法律要求。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虽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