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禹彤彤(化名)的父母离婚了,她随母亲荣某生活。8岁那年,禹彤彤的生父禹兵生不幸去世,去世时未留有遗嘱,留下房屋一套,位于杭州市郊区。经法院依法拍卖,得房款595000元,扣除禹兵生所欠债务外,剩余349670.14元。
禹彤彤认为,其作为禹兵生婚生女依法享有继承权,故诉请法院分割该笔遗产。
禹兵生的生前配偶夏某称:案涉房屋在其与禹兵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做过公正,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款应该先分夏某一半。
禹兵生的父亲禹某辩称:案涉的房屋是婚前的房屋,是禹某出钱购买的。要求分割一半的剩余房款。禹兵生的母亲祁某的答辩意见与禹某一致。
经查,禹兵生婚前购买案涉房屋一套;与荣某结婚,生育一女禹彤彤,后离婚。后,禹兵生与夏某结婚,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约定禹兵生个人所有的前述房屋与夏某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今后房屋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双方共同享有。婚后,夏某出资十多万用于案涉房屋的装修。
经审理,法院认为,祁某与禹兵生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祁某不能参与禹兵生的遗产分配。
判决:案涉剩余房款349670.14元,由原告禹彤彤分得继承款74835.07元,夏某224835.07元,禹某50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本案中,禹兵生自愿将案涉房屋一半产权赠与给夏某并办理了公证,系禹兵生处置个人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婚后夏某对案涉房屋出资进行了装修,与禹兵生居住在案涉房屋内直到房屋被本院拍卖处理,故赠与成立,夏某先分得一半的房款为174835.07元。
因禹彤彤至今未满九周岁,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只依靠母亲荣某一人,故对禹彤彤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剩余174835.07元,由夏某分得50000元,由禹某分得50000元,由禹彤彤分得74835.07元。
恒略律师提醒: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