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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打胎她没打,他欲要回8万元,法院判:不行!

时间 :2020-10-15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根据双方的陈述,双方婚后基本没有共同生活,而侯兰娟怀孕期间亦没有工作收入,考虑到生育小孩以及产后恢复的确会产生较大的开销,且无证据显示侯兰娟有大额存款

案件回放

侯兰娟与邹泉通过网络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侯兰娟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因此双方在婚后基本没有一起生活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签订《打胎协议》


该协议约定:侯兰娟对怀有68天的胎儿进行流产手术;邹泉支付8万元给侯兰娟作为身体及精神方面的赔偿如果支付8万元后,侯兰娟1周内没有做流产,侯兰娟除应归还8万元补偿金外,还需赔付2万元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邹泉侯兰娟支付了8万元;侯兰娟生下了儿子侯胜。

 

邹泉认为侯兰娟打胎违约,侵犯了其生育权;诉请法院:要求侯兰娟返还8万元及支付2万元违约金。

 

侯兰娟辩称,是邹泉强迫打胎,限制生育权,应属无效。对于邹泉支付的8万元,已经用于生育、产后恢复及抚养小孩而小孩每月的生活开销为20003000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小孩不足两周岁,跟随母亲生活为宜,邹泉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驳回原告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予以准许。

 

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法律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本案中,侯兰娟有不打胎生下孩子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打胎协议》不符合法律要求,且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根据双方的陈述,双方婚后基本没有共同生活,而侯兰娟怀孕期间亦没有工作收入,考虑到生育小孩以及产后恢复的确会产生较大的开销,且无证据显示侯兰娟有大额存款因此对于侯兰娟有关该部分款项已用于生活开销的主张应予认可,对于邹泉主张侯兰娟返还8万元及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怀孕、生育和哺乳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法律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给予妻子可以决定孩子的出生的权利。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