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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的日子不都是云彩飞扬,摔折腰椎岂是金钱能够赔偿

时间 :2020-10-1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因相关费用协商未果,朱光辉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92590.85元


案件回放

20181月,朱光辉在网上预订了“假日高级房1间【双早】(大床)【双人温泉+水乐园+雪票+接送机】”,入住日期为同年33日至5日,入住人为朱光辉及配偶幸孜孜,支付房款2,196元。


 

朱光辉夫妻二人入住XX酒店后,于次日尝试公园内三个简易飞跃跳台体验,朱光辉不慎摔倒受伤。朱光辉被工作人员送至滑雪场医疗室,后乘坐救护车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腰椎骨折、马尾神经综合症、糖尿病,予以手术治疗,住院19天后出院。1年后复诊,住院9天。

 

上述治疗期间,朱光辉自行支出医疗费共计126,719.72元。

 

因相关费用协商未果,朱光辉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92,590.85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长某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共同赔付朱光辉212,752.88元;驳回朱光辉的其余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管理分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管理分公司提供的飞跃跳台坡度及缓冲区域验收合格报告为施工单位出具,证明力低;管理分公司主张已有工作人员在公园入口处要求朱光辉签署“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但未能提供由其保管的该告知书,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本案实际,管理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就朱光辉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酌定管理分公司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朱光辉自负30%的责任,于法不悖。

 

恒略律师提醒:

国家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