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湖南省邵阳市费有为、周东利为偿还第三人熊某借款,一起找到杨富贵借款。杨富贵便委托周东利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周东利将杨富贵账户内1000000元转入熊某账户。当日,费有为向杨富贵出具了“今借到杨富贵人民币1000000元,借期两个月,到期归还。月息按伍分计算,到期未归还仍按月息伍分支付利息”的借据,周东利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
借款到期后,杨富贵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经查,费有为与鞠菊借款时原为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处理约定为“1.财产归女方所有;2.夫妻双方对外无共同债务及担保,若有债务及担保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费有为偿还杨富贵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周东利、鞠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鞠菊、费有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由周东利偿还杨富贵借款。二审法院除对该计算错误的部分予以纠正以外,其余部分予以维持。
鞠菊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审理后,撤销二审、一审判决;费有为偿还杨富贵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周东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鞠菊是否应承担涉案100万元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案涉100万元借款签字的借款人为费有为,且发生在费有为、鞠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实际系周东利为偿还第三人熊某的借款,该笔借款直接打入熊某账户,又由周东利向杨富贵偿还了该笔借款30万元利息。由此可知,该笔借款并非用于鞠菊、费有为夫妻共同生活,且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费有为就本案借款受益,故鞠菊不应承担涉案100万元借款的连带偿还责任的理由成立。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共同生活不仅包括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投资、经营活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或共同经营活动的除外。